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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本局履行以下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一)负责全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负责全区耕地保护工作。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乡地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统计、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负责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负责办理全区城乡私人建房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测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工作。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遗迹,防止地质环境破坏。
(八)负责组织征收全区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经费和其它资金的使用。
(九)负责管理国土资源科技、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全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领导和管理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和辖区内所属国土资源中心所。
(十一)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普陀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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